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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福利费管理,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费旅游费等

发布日期:2009-12-07访问次数: 字号:[ ]


 

财政部规范福利费管理,企业不得为职工

购建住房、支付物业费旅游费等

 

  财政部1112日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123日,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去年央企人均福利费支出最高达4.46万元,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财政部就此发出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其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五个方面的调整。规范福利费管理,明确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并明确企业不得为职工支付物业费、旅游费以及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购物等费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与以前的财务规定相比在五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是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

  三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四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五是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信息提供:常德市国资委财务统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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