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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 |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常通字〔2005〕2号)精神,组建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特设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含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用无形资产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财政局承担的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含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三)市直有关单位承担的城市公用无形资产经营管理职能。 (四)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承担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本市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指导和监督授权范围内企业及事业单位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办法,健全项目监控制度、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归口管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市经济技术投资公司。负责市财经投资开发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抓好归口管理单位党的建设和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 (四)负责对市政府新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处置、产权划转、产权纠纷的调处及统计评价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产权交易机构,并依法办理产权(股权)手续。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并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七)依照规定代表市政府向出资的部分企业派出监事和财务总监,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八)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权限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产权(股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九)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组织国有资产收益。 (十)负责对所监管范围内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审定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评估结果核准备案。 (十一)依法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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