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资〔2005〕75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常德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常德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国有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对象为政府投资设立的各类国有单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暂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指标体系,健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负责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产减值。
单位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单位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单位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亏损单位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第六条 为了准确考核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市国资委在考核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参考单位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工资基金的提取与使用等指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单位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单位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单位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五)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每单位成本费用产生的利润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 ×100%
(六)工资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七)其他指标。
第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会计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及考核值由市国资委核定下达并实施动态监控。
第九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核定:单位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之后两个月内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单位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值申报方案以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核定后下达。
第十条 被列入考核范围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自查、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连同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单位报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所称的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市国资委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单位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市国资委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单位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单位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要从总体上对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和保值增值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的规定,出具明确的确认意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综合其他相关情况,作出奖惩决定、任免决定或任免建议。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国有股权代表对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主要责任。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单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单位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材料的审计工作中参与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应当禁止所监管单位聘请其承担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重要下属二级企业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