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资〔2006〕1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归口管理单位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归口管理单位:
《归口管理单位管理办法》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管理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市国资委以资产为纽带对单位进行监管,不直接干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积极寻求适合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业务模式,提升核心盈利能力。对所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归口管理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发生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投资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均须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获得批准后再组织实施。重大诉讼案件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诉讼调解或风险代理案件应当征求市国资委意见。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归口管理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归口管理单位的公司章程、发展战略规划、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分支机构只能下设一级。
第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担保额在150万元以上(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上) 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市经济技术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发展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重大投资由市国资委进行监管。
第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以绩效为中心兼顾公平的薪酬体系,加强对归口管理单位工资总额提取和使用的监管,调控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归口管理单位涉及需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和会计报表汇总编报制度,并按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报告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归口管理单位要积极采取业务环节控制、交叉控制、反担保、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措施,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内容,并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归口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归口管理单位形成的不良资产建立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区别对待、逐步消化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按国有产权转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具备条件的归口管理单位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授权经营办法另行制定。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应与被授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归口管理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在市国资委备案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定服务机构,市国资委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每年与归口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定期调度,年终以审计认定的指标作为经济指标考核的主要依据,结合共同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兑现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或归口管理单位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