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资〔2006〕3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委托行为,真实准确地反映监管企业状况,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六年一月十日
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选聘及
委托服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相关信息、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改革改制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委托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改革改制和其他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且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报告)的行为。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咨询(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关闭破产、产权(股权)转让中的清产核资、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资产处置,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二)市属国有企业股权质押时,所需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三)监管企业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事项。
(四)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及评估事项。
(五)外派监事会经批准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
(六)监管企业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资产抵押融资的评估事项。
(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备选的中介机构在市国资委网站中公布(网址:http://www.cdgz.gov.cn)。
第五条 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4、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5、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培训,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二)专业条件
1、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律师10人以上。
2、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若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还须有资产评估资质。
3、资产评估事务所: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规定。
4、土地评估事务所:具有市以上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5、拍卖公司:有一名以上在该公司注册并执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是市政府指定的拍卖公物的定点单位。
6、咨询(投资)管理公司:专业咨询人员6人以上。
(三)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或注册执业律师等资格。
2、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
3、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4、接受过相关培训,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估,并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的。
(四)执业水平、服务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市国资委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市国资委组织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由市国资委和相关协会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各单位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八条 选聘中介机构主要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抽签、竞争性谈判、直接聘请等方式。
(一)经常性或者批量较大的委托项目一般由委托单位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批量较少的委托项目,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1:2的比例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三)对于重要的委托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四)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机密、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委托单位可以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选择。
第九条 在选聘中介机构时,由产权持有单位派出代表参加选聘,并在选聘结果上签字。
第十条 同一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两次对同一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委托服务合同由产权持有单位或授权委托方与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70%收取”的原则,由产权持有单位或授权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和服务管理采取统一指导、分别使用和管理的方式。负责对中介机构选聘和选聘委员会工作的归口管理:
(一)负责管理进入备选库中介机构总名单。
(二)负责选聘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产权科负责对中介机构选聘及中介服务的日常基础性管理。
(一)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
(二)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提出入库建议名单供选聘委员会决定。
(四)对已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五)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的程序: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市国资委提出委托申请。
(二)市国资委相关科室与申请委托单位按第八条的规定选聘中介机构。
(三)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方与选聘的中介机构办理服务委托。
(四)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对中介机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纪检监察室派人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参加选聘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恪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业务报告的准确、真实、可靠。如造成委托方和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按本办法,另行选择非市国资委备选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服务结果无效,中介机构费用不得在本单位列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