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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国资〔200665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试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试行办法

 

  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我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含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用无形资产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发生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投融资、资产损失核销、企业工资总额、薪酬计划与分配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发展规划或财务计划等事项。

  第三条 监管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书面材料包括:

  (一)企业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它相关文件。

  第五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需报国资委审批。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二)股份制改造、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三)国有产(股)权变动、投资设立子企业;

  (四)对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保;

  (五)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抵押及对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

  (六)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领导人的薪酬计划与分配方案;

  (七)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需报国资委备案。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月度财务快报、半年财务分析、年度财务报告;

  (四)重大法律诉讼;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七条 国有参股公司发生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需报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监管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须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房产、地产处置和其他资产处置金额达3万以上(含3万元)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国有资产处置5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投资额达15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达注册资本5%以上的对外投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国有参股企业500万元或投资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担保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把关,严格审批被担保企业单位偿债能力,落实反担保措施,并应事先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国有参股企业对外担保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抵押贷款除报市国资委审批外,抵押贷款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定期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管理制度,明确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每年3月底以前按规定将企业上年度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国有产权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和备案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国有产权代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市国资委将提请有关司法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国有产权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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