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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常德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国资〔20077

 

各市属企业:

  为规范我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我委制定了《常德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常德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第三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等单位(统称市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申请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当符合《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数据真实,资料完整。

  第五条 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内部审核:

  ()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经过取证,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由单位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涉及资产诉讼的资产损失,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条 市属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核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

  ()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并经财务负责人、国有产权代表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核报告;

  ()申请核销的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责任认定、单位处理意见以及对单位损益影响等;

  ()与资产损失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页、会计报表和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加盖单位公章;

  ()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材料;

  ()司法部门判决书及相关材料;

  ()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资产损失需要进行经济鉴证的,经济鉴证工作应当符合《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经济鉴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 市属企业的下列资产损失应当进行经济鉴证:

  ()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损失金额超过30万元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各项盘亏资产。

  第九条 市属企业(不含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批意见对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

  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按市国资委的审批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将表决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资产(费用挂帐损失除外)由市国资委指定单位统一处置,追索权益。

  市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办理有关资料的移交或复制等手续,并积极协助接收单位做好已核销资产的清理和追索工作。

  十一 市属企业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帐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单位关闭或注销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到市国资委指定的单位保管。

  十二 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首先冲抵相应的减值准备,不足部分再计入当期损益。

  市属企业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可以直接冲减净资产。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有关人员在资产损失核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程序擅自处理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对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权益的行为,社会中介机构退出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依法追究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经济责任,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清理和追索已核销资产过程中,对积极参与追讨、主动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对不积极参与追讨、不主动配合或暗中帮助对方、继续制造障碍的,应当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常德市国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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