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交易与拍卖的差异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风起云涌,产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在产权市场飞速发展的同时,进场竞价交易方式也广泛为人们所接受,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作为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竞价交易与拍卖有相似的地方,即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在严格的信息披露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发现标的物的价值。但是,由于二者的功能定位不同,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标的物不同 拍卖是财产权利转让的老方式之一。在漫长的岁月中,形成了相对成熟和规范的运作模式。成熟和规范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权属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也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作为竞价交易,它原本是应国有产权交易的需求而产生,后来逐渐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这使得竞价交易的标的物比较复杂,既有静态的物质财富占有,也有动态的财产权利流转,标的物往往呈现物权与债权相融合的特征。仅仅是标的物复杂还好,因为在市场化的条件下,产权交易中一些复杂的标的物可以用打包成为股权这样的方式加以简化。但是对于竞价交易而言,真正困难的地方是,很多标的物进入竞价程序的过程其实就是它们市场化的过程,最明显的就是竞价交易中复杂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很多国有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企业进入市场以后也把它的职工安置问题带入市场,这些因素阻止了它以股权的方式进行打包,使得它直接以原始的复杂状态呈现在市场上。
受让条件的不同 拍卖遵循的是“价高者得”这一原则,在拍卖的过程中,价格是唯一的考虑因素。而与标的物复杂相对应,竞价交易的受让条件也比较复杂,价格并不是唯一因素。竞价交易的受让是受多因素影响的一个综合评审的过程,比较适合复杂标的物,但是或然风险也较大。不同的竞价方式适合于不同的标的物。
从价格角度说,虽然拍卖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但是并不是说产权交易采用拍卖方式必然会比采用竞价交易模式得出的价格高。从价格的支付角度而言,拍卖要求较强的支付能力,而竞价交易的支付条件则比较宽松。特别是在一些出让方标的物比较大且主要目的是寻找战略合作伙伴的交易当中,即时的支付可能会抽干受让方的现金流,引起其资金链紧张,对出让方也不利,所以一般会允许较长时期的分期付款。
程序规范的不同 竞价交易与拍卖在程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拍卖是接受委托、调查取证、发布公告、展示拍品、现场竞价。竞价交易是申请、挂牌公示、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意愿人对标的物勘查、竞买。
实践中,拍卖方式虽透明度高,但仅适用于标的简单、且价格是唯一条件的项目,考虑到企业产权往往涉及企业重组、职工安置、债务清偿、经营发展诸多因素,所以产权交易需要更细致的规范。一直以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被视为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交易公平的有效途径,同时,规范的产权交易能加速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
竞价交易则有些不同,由于标的物复杂,加上很多国有产权出让的所有者和处置者分离,竞价交易的评估重心是标的物的真实价格,在服务方面则体现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来。竞价交易规模大,发展速度快,可供其运用的资源很多。
更何况,运用拍卖方式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而产权市场则可以得到银行和金融体系的支持,有利于企业的资本运作。从双方可以调配的资源来说,拍卖与竞价交易相差较多,这为推进竞价交易服务功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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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常德市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