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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纪律,促进反腐倡廉,推进依法行政,造就一支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国资干部队伍,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机关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以及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决定,并严格执行,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委领导的分工,按照市纪委的要求,分解落实委领导及归口管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 本委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禁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
  第五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企业干部任免、国有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企业经营者考核、产权交易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秉公办理、不得徇私舞弊,更不得以权谋私。
  第六条 本委机关干部职工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以及有偿中介活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不得为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不准接受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及宴请;不准接受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第七条 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将公有的汽车、计算机等其他公共财物占为已有。
  第八条 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九条 重大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决定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第十条 认真落实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办事,坚持任人唯贤。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和机构调整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自觉抵制社会丑恶现象,严禁涉足色情、赌博活动。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结果要纳入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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