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08﹞10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用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用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或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的公用资产。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是指由公用资产衍生的一组权益。
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包括以下方面:
(一)城市道路、桥梁、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公交站亭、会展中心、高层建筑物、公共场地等资产的冠名权、经营权;
(二)城市出租车(客运、货运)、道路公共泊车位等资产的经营权;
(三)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经营权;
(四)公交线路经营权;
(五)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和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等。
第三条 城市公用资产属国有资产。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实行统一经营、规范审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实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城市公用资产的行政管理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城市公用资产出资人职责,行使城市公用资产所有权;市国资公司统一经营。
第五条 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偿使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获得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经营某项城市公用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干预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营单位在营运过程中,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的登记、界定、纠纷调处和资产评估、划转、处置等工作;
(二)审批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出让方案,监督经营权出让;
(三)监督出让收益使用情况及经营权出让协议(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城市公用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城市公用资产行业管理的相关办法及制度;
(二)负责城市公用资产的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设施维护管理等社会公共管理职责;
(三)负责城市公用资产经营与服务的监督、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国资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出让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签订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出让协议(合同);
(三)负责收缴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出让收益;
(四)负责报告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运营情况。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和营运;
(二)履行协议(合同),为社会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履行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权出让依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编制设立或新增城市公用资产,并在市国资委进行产权登记;
(二)市国资公司制定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出让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向社会公开拍卖程序或招标条件;
(三)市国资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或市国资委批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单位;
(四)市国资公司与经营单位签订经营权出让协议(合同),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凭经营权出让协议(合同)及相关资料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申请、正式运营等手续。经营权出让协议(合同)是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必备要件之一。
第十三条 参与经营权出让的竞标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经营条件的注册资本金及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符合经营条件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经营权出让协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服务标准及有效期限;
(二)经营权的权属及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与处置;
(三)经营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五)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公司在年度终了的15天内向市国资委报送该年度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营运情况的书面材料。市国资委对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经营权出让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周期等因素确定。出让期限届满前半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拍卖或招标,选择经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单位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市国资公司,并在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收益用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原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收益分配。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市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行政问责,市国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单位,取消其经营权,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擅自转让经营权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经营权,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原经营权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拍卖或招标。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公司或经营单位违反协议(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决纠纷。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资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常德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