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
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 颁布了《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拓展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范围。今后,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包括国有土地、矿产、海域、场地、水、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共资源(区位资源)等,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要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
(二)健全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向,对各类国有资源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有偿出让。今后,凡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其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特许经营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以及采矿权空白地,一律以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资源有偿使用,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拍卖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快培育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市场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国有资源市场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平台,促进国有资源的规范、高效利用。
(四)加强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自然资源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切实增加政府国有自然资源收益。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收入管理,土地出让金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快推行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步伐,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缴纳机制,健全用海项目审批、使用金缴纳和确权登记(年审)联动制度,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征管制度。加强旅游资源管理,引入市场经营理念与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开发旅游资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批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的,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进一步理顺和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政府统一管理和集中调配制度,统一运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推动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
(六)加强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城市公共资源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空间)等有形资产以及冠名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各级要充分挖掘城市公共资源潜力,运用市场机制,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以运营城市公共资源为支点,加快推进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 等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做出许可,确定营运人。加强对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管理,根据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泊位,通过不同方式有偿出让经营权。
(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他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等,凡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信息来源:法搜网)
(信息提供:常德市国资委城市公用无形资产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