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日前,《无锡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施行。
《暂行规定》一是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的管理主体为市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二是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范围。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应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等。三是实行国有资本收益专项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遵循先确定年度收入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后使用的原则,采取先自上而下下达建议指标,后自下而上编制使用计划的方法,实行专项使用,专项用于国有企业资本性、改革成本和监管费用等项目的支出。四是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与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上缴专户,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户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与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和年薪挂钩。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将依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杨卫泽对《暂行规定》的制定作出了专门批示,对“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实行与经营者业绩考核和薪酬挂钩的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信息来源:江苏省国资委)
(信息提供:常德市国资委财务统计科)